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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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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吉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吉林省银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Lin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JLB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为明确协会的性质和职能,规范协会行为,促进其引导银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协会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银监局)批准,在吉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吉林省银行业强化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以及协调、服务于会员单位的行业组织。
  第四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
  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协会工作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服从服务于吉林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吉林银监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及其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吉林省民政厅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协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协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八条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并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
  第九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注册资本金5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本)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加强反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案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涉及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三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服务竞赛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加大宣传,树立行业品牌。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相关境内、外培训,举办各种金融讲座和论坛,开展金融理论研究,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吉林省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院校和为银行业服务的其他机构,凡承认本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名称、法定住所;
  (二)《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作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二十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协会文件资料,对协会工作和财务活动提出建议、议案或咨询;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出现无序竞争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五)享有协会提供的涉及银行管理、经营、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履行各项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详实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及时向协会通报本单位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及通讯方式变更情况;
  (六)按期缴纳会费;
  (七)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本协会,并付清应缴纳的会费,经批准办理退会手续。退会期间如发生无序竞争等行为,协会有权向吉林银监局反映,并采取必要行业制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醒;
  (二)警告;  
  (三)内部通报批评;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协会将对会员单位的处分及时向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协会实行联络员制度。各会员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并代表会员单位负责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六)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批准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时,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选举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当赞同票与反对票数相同时,应进行第二轮辩论、表决,直到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按本章程规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对会员履行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定协会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
  (六)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七)审定各项行业自律公约;
  (八)审定聘任副秘书长及所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
  (十一)审议批准取消会员资格及其他处罚决定;
  (十二)其他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应当参加理事会会议。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可书面授权委托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应执行协会章程及各项公约,接受协会的领导。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协会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执行会员大会通过及理事会批准的各项工作,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协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协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协会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监管部门和会员单位选派方式配备精干工作人员。各会员单位应积极选派适合协会工作需要有专业特长的优秀人员。协会秘书处的人员编制和会员单位拟派到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须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原则上执行规定退休年龄。
  第四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视为派出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实职待遇。派出人员除保持原岗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外,在职务晋级、评先、评优方面应和本行其他同职级干部一视同仁。协会秘书处应认真负责地为会员单位派出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向派出单位书面介绍派出人员在协会的综合表现。派出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吉林银监局负责推荐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吉林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吉林省民政厅登记备案。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会长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任职届满后,有意出任下届会长、副会长的会员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上届理事会研究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出任下届会长、副会长。会长或副会长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五)代表协会参加有关国内、国际金融交流活动。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经会长授权,可代表会长签署协会重要文件;
  (六)经会长授权,可代表协会参加有关国内、国际金融交流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吉林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吉林省民政厅备案。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岗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报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在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一名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权。
  第五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协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优先推荐协会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协会管理层。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协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协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协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协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协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协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协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协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协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财务收支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协会实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明确责任、互相制约的管理原则。
  第五十九条 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第六十条 协会要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收取原则上实行预算制,并应遵循合理负担的原则。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经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组织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第六十四条 协会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及会员大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协会各种咨询、培训、有偿服务等收入;
  (三)接受捐赠、资助;
  (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获取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开支:
  (一)协会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工作人员的补贴及薪金等支出;
  (四)协会其他支出。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七条 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制度,进行完整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一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接受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的离任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协会如需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理事会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协会财务事项经行政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注销清算审计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向吉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对章程修改的草案,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 年 7月13日第七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经吉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吉林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